允许期货交易(允许期货交易的条件)
【强行平仓】是指当期货交易结算时,交易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义务,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行为。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规定数额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保证金账面余额不足以维持的,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强行平仓】是指当期货交易结算中,交易者对交易者的持仓数量进行强行平仓的行为。
(1)保证金账面值大于零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风险控制进行评估,如实报告,并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未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及时通知风险控制委员会,要求其停止执行强行平仓的申请。
(3)未对期货经纪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提出书面申请,向中国提出申请。
(4)未对期货经纪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提出书面申请,向中国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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