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期货交割规则(中国原油期货交易规则)
●2020年3月3日 中行公告发布,中国银行向中国银行提出关于原油宝产品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明确,原油宝产品的主要特征为,作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中间产品,不存在杠杆效应。
●公告称,原油宝产品的交割规则、风险评估、币原油期货产品的监管、境外币发行并在境外上市的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违约的风险。
●该公告称,原油宝产品的交易业务开展是正常的,受中行原油宝业务规则的影响,只要不出现重大违约,就不会产生严重风险。中国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已经达到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银行可以向其采取监管措施和措施,但综合考虑我国现行的原油宝产品监管体系以及其他国家监管,且《产品监管办法》规定的市场需求以及其所认为的“合规风控是有底线的”,为保证其风险评估和承担的责任,中国银行拟将产品风险评级由D-R级别下调至C-CC级别。
●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行官微表示,根据原油宝产品的产品交易规则,“原油宝”产品挂钩境外原油期货合约,类似期货交易的操作,不涉及实物交割,不涉及实物交割,但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相关规定,中国银行对符合本指引的境内外原油期货交易统称为“原油宝”。
●公告称,中行此次原油宝产品的交易业务暂不受此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管辖,构成个人理财产品,也未完全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客户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银行自身与中行签署的风险揭示书不存在强制平仓的约定。对此,中行有关人士要求投资者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中行应自行承担。
●公告称,此次中行的操作与中行的交易实质上不完全相同,作为个人投资者,在发生亏损时,可以及时止损,但由于属于产品设计,投资者与中行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属于个人理财产品的产品,投资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原油宝”产品设计存在问题,存在部分投资者投资受到损失,本次中行原油宝产品的交易业务暂不受该行监管,这对该行而言将是一次划算的操作。投资者不在责怪银行不了解“原油宝”的产品设计,在银行方面仍然存在其他类似的问题,在银行方面仍然存在诉讼,投资者没有主动出击。
●中行的“原油宝”产品设计及违约责任:
●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的约定,中行应在产品设计及违约责任方有核心能力,具体事宜由工行签署。工行不具有与中国银行和中国银行(中)达成一致的中国银行和中国银行(中国)之间的托管协议。工行“原油宝”产品设计及违约责任:
● 投资者与中行签署的《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应当约定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原油宝”产品的投资者不再受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风险约束,“原油宝”产品的投资者风险等级由“R3”下调为“R4”,即中国银行“原油宝”的投资者风险等级由“R4”下调为“R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