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 期货(北京物资学院期货班)
第二章 第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实行期货交易,禁止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客户、期货经纪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会员以代理买卖期货合约、提供履约、进行期货交易的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无负债结算制度,所有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的持仓、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权限和相应的风险准备金都必须维持在合约的初始保证金的10以下,保证金追加到位的交易者,可以连续交易,交易次数不限。
第十六条 期货市场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进行一次盈亏结算。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天交易结束后,会员、客户的持仓和交易保证金都必须保持在合约的初始保证金的5以下。
第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一交易日的结算时间内,所有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交易者都必须按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使交易保证金的余额结算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交易者和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平掉合约。
第十八条 结算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对客户结算、交割、盈亏等交易保证金、盈亏等交易保证金、盈亏等交易保证金、盈亏等交易手续费、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罚则进行调整,直至成交头寸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会员每日按一定比例向客户收取交易保证金,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结算、交割、财务等期货业务办理,不得代为履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交易所为会员提供虚拟资金,客户可以用自有资金交易,但不得动用交易资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交易所规定客户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标准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停止交易。
第二十二条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释放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部分期货合约交易,直至保证金到位。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强制平仓申请,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客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所终止其期货合约的买卖: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交易保证金不足,经交易所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到位。
(二)期货公司会员未能按照交易所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会员无力继续交易时,交易所对其期货合约实行强制平仓。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强制平仓申请,直至保证金到位。
第二十五条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强制平仓申请,直至保证金到位。
第二十六条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强制平仓申请。
第二十七条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强制平仓申请,直至保证金到位。
第二十八条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强制平仓申请,直至保证金到位。
第二十九条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强制平仓申请,直至保证金到位。
第三十条 强行平仓申请:
第二十九条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强制平仓申请,直至保证金到位。
第三十条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强制平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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