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 第3号(证券期货3号意见)第四章 操作指导 第八条(3号意见)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理财经理和研究员等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决策,委托理财经理根据具体的证券投资情况,选出合适的投资产品。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委托理财经理决定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债券等金融工具,并出具承诺函,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证券公司销售机构向客户出具承诺函。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委托理财经理在指令下达的时候,根据双方各自持有的证券投资产品的数量,设计投资品种,量化投资方案,销售机构通过经纪人向客户出具承诺函,授权他们按照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
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委托理财经理完成自己的投资决策时,委托理财经理、证券分析师、销售人员都不得私下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不得私下对客户进行交易或者欺诈。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委托理财经理严格执行纪律,坚决反对违法违规的证券期货非法经营和金融。
第三十九条(第八条) 委托理财经理根据客户的指令和事先制定的防范投资风险的方案,在特定的条件下,建议客户自行判断,坚决反对违法的证券期货非法经营和金融。
第四十条(第八章) 会员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在你委托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金融工具时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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