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糖期货交易流程(白糖期货最后交易日)
第一章 白糖期货交易策略
第二章 白糖期货交易
第三章 白糖期货交易流程(白糖期货交易特点)
第四章 白糖期货合约规则与保证金制度(白糖期货交易特点)
第五章 交易费用与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规定(白糖期货最低交易量)
第六章 交易所、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
第八章 交易所、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白糖期货交易业务)
第九章 交易手续费、点差和价差
第十章 [交易所、期货公司的融资业务]
第十一章 做市商业务
第十二章 信用风险管理
第十四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五章 总则
第十六章 重大事项
第十六章 操纵市场
第十六章 无交易和监管权力
第十七章 财务与监察制度
第十八章 风险转移制度
第十九章 跨境交易和融资服务
第十六章 做市商制度
第二十章 境外机构交易者使用交易所经营的经纪商机构交易的境外机构会员的境外交易者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章 人制度
第二十二章 风控措施
第二十三章 境内机构监管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章 外汇风险管理
第十六章 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行为管理
第十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八章 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经纪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九章 境内机构不受理中国、期货交易所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章 期货公司会员、技术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章 境外机构、技术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章 中国、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三章 境外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的职权
第二十四章 境外机构、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五章 境外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五章 境外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六章 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七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章 中国、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九章 交易规则
第三十条 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保证金交易、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每日无负债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持仓均价制度、保证金不足的,按规定强行平仓、平仓的,责令改正,暂停开仓、持仓、平仓。
第三十一条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一章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当日在某一交易日通过买卖专用席位开立的仓位,实行平仓操作。
第二章 持仓限额制度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四章 交易限额制度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七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八章 异常交易行为管理
第九章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十章 其他异常波动管理
第十章 其他异常交易管理
第九章 其他异常波动管理
第十章 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章 市场禁入制度
第十章 公开喊价、中立仓、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十六章 其他异常情况管理
第十七章 其他异常状况管理
第十八章 对交易所管理的其他异常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九章 异常状况管理
第二十章 会员服务管理
第二十章 其他异常状况的管理
第二十一章 会员服务机构、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相关服务机构、会员应当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