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失信(证券期货失信记录查询证明)
1.客户未将证券期货产品交易与该行对记录信息的获取与处置有效性相适应。
2.在取得证券期货证券投资收益信息及风险分析、预测分析、预判和分析的前提下,根据所的信息,明确证券期货投资者自身的信息,并及时采取调查、评估、解读、传递等措施,及时履行投资者的义务,从而避免发生泄露。
3.一般发生重大事件,例如2007年,导致大批客户遭受损失,以及机构投资者对证券期货的盲目投资和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出现无法按时还款等情况。因此证券期货失信记录可及时进行司法追索处理。
4.一旦发生重大事件,证券期货证券公司不得提供具体报告,并向其提供信息。如遇特殊情况,证券期货机构可及时报告,并由证券业协会进行公告。
5.向投资者进行监督,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可以在报告中指定地点,对该证券期货基金的投资者的登记表及签名、账户资料等信息进行复核。对投资者的证券期货投资有强制性规定的。投资者对下列情况不按规定置评:
(1)未经中国核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或者对证券市场上其他投资者的证券期货投资行为给予警告或警告的;
(2)违反规定对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3)涉嫌违规占用证券期货业务资金;
(4)证券期货投资者出现严重亏损;
(5)挪用财产或者挪用注册银行账户;
(6)投资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者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的;
(7)其他严重情节。